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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1 检验分类


7.1.1 保护材料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7.1.2 出厂检验项目为耐水性。
7.1.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,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新产品投产前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;
b)正式生产后,产品的配方、工艺、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;
c)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;
d)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;
e)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;
f)国家强制性市场准入制度有要求时;
g)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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